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魏远山 Wei Yuanshan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2]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广州510006
出 处:《学术交流》2024年第10期56-69,共14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23CFX037)。
摘 要:个人以其个人数据为数字网络贡献了惊人价值,因现行法律未明确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的法权基础,致使数据处理者攫取了绝大部分个人数据收益且未公平向个人分配。鉴于个人数据和人格标识均体现个人的人格与财产利益,且二者商业化使用逻辑具有共性,可借助“人格权一元理论”将个人信息权益定位为具有财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并从中抽象出“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权能”作为个人分享数据收益的正当性基础。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场景的多元性决定应以类型化视野确定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的机制:在商业性场景中,建立“小额支付系统”来保障个人数据对应的个人经济尊严;在公益性场景中,宜将个人数据收益汇集为专项资金用以弥合数字鸿沟、提高公众数据素养、保障数字人权等来增进公共利益。
关 键 词:个人数据 数据收益 收益分配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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