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曾晨 李汶龙[2] Zeng Chen;Li Wenlo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2]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和计算机学院,爱丁堡EH89JU
出 处:《学术交流》2024年第10期83-95,共13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科技伦理规制的行政法治建构研究”(22CFX055);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生物安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构建研究”(22BFX205)。
摘 要:人脸的自主控制是私人参与公共生活的前提,但人脸识别技术的无序扩张正对其有序利用构成空前挑战。人脸识别的危害不仅限于信息滥用,还可能带来情境坍塌和系统性歧视等社会性变革。诚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中的公共安全目的限定和单独同意规定强化了人脸信息的源头管控。然而,单一的信息治理并不足以预防科技风险的所有面向。在个人信息权益侵害之外,人脸识别系统和算法应用中的功能蠕变和算法失准还可能导致对反歧视法益和程序正义的大规模损害。对此,应当构建个体权益保障与行政监管并举的双层治理框架。在私人自治层面,应当提供退出或者不参与的可能性,并强化对于参与者人脸信息自主控制的支持机制;在行政监管层面,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处理规制之外的限制条件、对具备现实危险的特定技术应用设定禁区,并在事后对已投入市场的人脸识别应用系统进行跟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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