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宪法七十年”系列报道之二 “五四宪法”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四梁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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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纪宏[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4年第44期21-23,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真正意义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1954年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建立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了以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内的国家机构体制机制制度,确立了人民政权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运行规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正确处理了行使具体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 键 词: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 政权组织形式 1954年宪法 人民当家作主 五四宪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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