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中执法”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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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宇星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史学月刊》2024年第11期132-136,共5页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摘  要:“御史中执法”见于《汉书·高帝纪》。高帝十一年(前196年),刘邦发布求贤诏令(下称“求贤诏”),云:“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吿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酇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颜师古注:“晋灼曰:‘中执法,中丞也。,”(班固:《汉书》卷一《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1、72页)由于相关材料较少,历代史家对“御史中执法”为“御史中丞”几无异见。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一些论著对“中执法”的词义进行辨析,如《秦汉官制史稿》认为“举劾案章”(即监察)是御史中丞的主要职掌,“唯其在宫内、殿中执法,所以又叫中执法”(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济南:齐鲁书社2007年版,第60页)。

关 键 词:御史中丞 晋灼 齐鲁书社 诸侯王 官制 历代史家 高帝纪 求贤诏 

分 类 号:K234.1[历史地理—历史学] D691[历史地理—中国史] D92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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