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股权主体登记原则反思及股权复次登记引入  

Reflection on the Principle of Single Equity Subject Registration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Multiple Equity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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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庆海[1] 张安然 LI Qing-hai;ZHANG An-ran

机构地区:[1]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沈阳110000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120-127,共8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摘  要:股权共有是公司实践中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利样态,股权共有不仅体现着各股权共有人对股权财产性利益的共有,本质上更凸显着对股权身份性利益的共有。与股权共有这一权利样态相悖的是我国公司实践长期以来奉行单一股权主体登记原则,从登记程序上对股权共有样态进行遏制。随着股东异质化假定的兴起和股东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过渡,禁止股东权利分离这一限制股权复次登记的公司法原则在适用上已得到极大缓和,出于对公示公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宜放开同一股份上登记股东人数限制,肯定股权复次登记,借助对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内容完善发挥股权复次登记在股权共有及股权共有之外的公司法其他制度如股权让与担保、表决权信托中的破局效果。

关 键 词:股权登记 股权共有 股权让与担保 表决权信托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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