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的双重样态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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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文[1] 陈源媛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11期115-116,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当前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自治组织为载体的农民集体决议机制,已然成为激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夯实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自治根基的重要举措。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所内涵的自治与法治相互交融这一价值意蕴的实现,依赖于乡村法治建设多类主体协同、多元规范互纳、多重环节相洽。其中,形塑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关键,即通过促进多元主体协同、确保所有主体利益相容且在制度框架下实现共赢。

关 键 词:村民会议 乡村自治 农民集体 多元规范 乡村建设 主体利益 制度框架 法治化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8[政治法律—法学] D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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