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责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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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思頔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11期33-37,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要旨在涉网络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针对网络平台是否应就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承担责任,首先需要判断网络平台性质。在网络平台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是否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进行审查。如其在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必要措施并不必然要求达到能够全面制止网络平台内可能存在的全部侵害商标权行为的程度,而要结合商标权的权利特点、平台自身能力和行业整体发展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侵害商标权 司法认定 网络平台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综合判断 承担责任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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