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出罪、入罪之于执法队伍的辩证博弈(上)  

Dereliction of Duty in the Field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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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雨田 Yutian Zhang

机构地区:[1]福清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福建福清市350300

出  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2024年第3期46-61,共16页Community Corrections Studies

摘  要:司法实践对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认定的偏差,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专业知识的匮乏与风险意识的薄弱,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稳定,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保护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的根基。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构罪风险可归纳为:执法人员未尽衔接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在漏管期间再犯罪;执法人员未尽查找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在脱管期间再犯罪;执法人员未尽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社区矫正对象私自外出或者脱管再犯罪;执法人员未尽外出期间监督管理职责,社区矫正对象超出批准的区域再犯罪;执法人员未尽如实记录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在档案记录的“见面”时间再犯罪;执法人员未尽刑事变更执行程序发起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在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后再犯罪。执法人员应对构罪风险需保持谨慎。玩忽职守罪司法认定与理论研究能够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带来不同于以往的启示:构罪压力倒逼容错机制的完善;能够灵活运用更精深的刑法理论,能够满足更高的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就更能够胜任当前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执法队伍 玩忽职守 犯罪构成 风险漏洞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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