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绿色原则适用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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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春阳[1] 张超琴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赣州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25年第1期190-192,共3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视域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研究”(编号:23FX0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诸多争议下,《民法典》保留起先规定于《民法总则》第9条的绿色原则,此为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规定绿色原则的法典。本文在探究绿色原则内涵和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绿色原则的判决书考察,挖掘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资源”界定模糊、说理不足和不当限制私权等三方面问题。对此,提出准确界定“资源”、加强说理论证和把握适用尺度等建议,以对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纾解。

关 键 词:绿色原则 “资源”界定模糊 说理不足 不当限制私权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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