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间合作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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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朴飞[1] 

机构地区:[1]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25年第2期181-185,共5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基  金: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区域一体化协同背景下地方政府间合作区法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JJKH20230787SK);吉林省法学会2023年研究课题:“东北地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JFXH(2023)ELKT05)。

摘  要:基本原则是制度的立场、底线、准则和原理,是制度的“四梁八柱”,在基本原则基础上构建整个制度规范体系。合作区的基本原则是反映合作区的本质和规律,凝聚合作区的精神,贯穿于合作区法律制度的始终,规范整个合作区法治活动,指导合作区法律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础性规范。合作区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合作区法制的基础和柱石,支撑整个合作区法制大厦的体系和结构。合作区的基本原则是与合作区有关的宪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经济法原则、民商法原则的集成与提炼。合作区的基本原则除包括公正的原则、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合理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外,还包括专属于合作区法制特色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合作区 飞地经济 地方政府合作 合作区法制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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