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元规制进路:以企业监管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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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浩南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江淮论坛》2024年第5期148-155,共8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规范的意义认同研究”(23BFX039)。

摘  要:企业是重要的人工智能实践主体,监督问责机制的缺位和企业对伦理原则内在承诺的缺失,导致伦理原则难以约束企业在该领域的前沿实践。命令控制型规制作为对企业行为的直接规制模式,无法有效满足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现实要求。元规制作为一种对企业自我规制的间接规制模式,能够以实验性的自我规制积累治理经验,以民主协商凝聚规范性共识,以激励性问责激发企业对原则的内在承诺,从而推动企业将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付诸实践。建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元规制机制,应以风险为导向设定类型化和场景化的规制目标,通过执法金字塔和企业的分类监管,提升人工智能企业自我规制的意愿和能力,并建立对人工智能企业自我评估的元评估机制。

关 键 词:人工智能伦理 企业监管 自我规制 元规制 

分 类 号:DF37[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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