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法律顾问声明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潘军 

机构地区:[1]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

出  处:《档案春秋》2024年第11期M0002-M0002,共1页Memories and Archive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在转载本刊文章时并未注明出处,对这种侵权行为,本刊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关 键 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 著作权人 法律顾问 消除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