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播场景法律责任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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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亚楠 

机构地区:[1]乐麦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22期48-48,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代播模式下,虽然账号的开设主体一般是各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店主体,但是实际的直播服务提供者另有其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适格主体。同时,在代播的模式下,开店主体可能会对直播进行严格管控,比如由开店主体向代播公司提供推广材料、引导或指引,包含具体商品卖点信息及直播脚本、背景,贴片摆放位置、摆台,产品/礼赠的摆放位置、主播妆造/服饰要求。

关 键 词:适格主体 摆放位置 电子商务平台 服务提供者 法律责任分析 直播 自然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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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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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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