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协同视野下AIGC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核义务  

Content review obligations of AIGC service providers in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collab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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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惠彬[1] 张秀璇 ZHANG Huibin;ZHANG Xiuxua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重庆401120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62-73,共12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挑战与应对研究”(编号:KJZD-K202300304);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人工智能武器的战略考量与应用规则研究”(编号:22SKGH014).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服务存在输出虚假、有害信息,偏见性言论,侵权甚至违法内容的现象,亟须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的治理规范。AIGC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内容生产参与者,一方面,应当遵循公法中的安全义务,主动对内容生成进行审核,保证其制作内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另一方面,在内容侵权的责任判断中,AIGC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属于直接侵权的责任主体。在公私法协同共治的视野下,对于AIGC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基于其对注意义务完成度的判断,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以内容审核义务为核心的注意义务边界,以此助力AIGC服务产业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实现健康安全的发展。

关 键 词:AIGC 内容审核 技术中立 网络安全 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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