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炒股 可能构成“借款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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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宇航 

机构地区:[1]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庭内外》2024年第11期52-53,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随着股市变化,投资者的热情也随之高涨,不少股民开始加仓。然而,炒股是一项风险投资,股民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一些隐藏在繁荣背后的不法行为。为了高投资背后的高回报,一些股民甚至选择“借钱”炒股,而此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满、欺诈、虚构等手段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其财物,最终与行为人发生借款借贷关系。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

关 键 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法行为 诈骗罪 借贷关系 风险投资 借款 炒股 错误认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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