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冶炼”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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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继红 于猛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行政庭 [2]河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7期45-49,54,共6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冶炼废煤焦油并进行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冶炼过程中排放废渣、废气、废液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又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不宜将两个行为割裂开来分别评价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污染环境罪 刑事案件 司法认定 牵连犯 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重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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