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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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伟克 崔玉杭 

机构地区:[1]南阳高新区法院审管办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8期46-50,共5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1.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启用,应当同时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和客观上属于“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在主观方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恶意”的解释应当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中“故意”的解释保持一致。2.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并采用“基数×倍数”的判赔方式,既要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预防的社会性控制功能,又要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商标侵权 《民法典》 情节严重 知识产权 《商标法》 主观方面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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