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双层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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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君 陈阿娟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执裁庭 [2]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8期51-55,共5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选择适用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其目的在于既可解决原告的举证责任,又可发生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在双层一人公司诉讼中选择“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再上一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此依据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将连带责任及于第二层股东。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 《民法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举证责任 司法认定 法人人格滥用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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