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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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雨恒 石一凡 

机构地区:[1]商丘中院刑二庭 [2]商丘中院民三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8期60-64,共5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团队计酬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不具有当然的刑事违法性。但如果在团队运营过程中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而只是以此为幌子,实质上销售“道具商品”,以“人头费”“入门费”或者变相以“人头费”“入门费”为计酬的主要依据,并以团队下级人员的销售业绩作为计算团队收益和上级人员报酬的根据,形成一定顺序组成固定层级,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则应当认定为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进而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 键 词:非法利益 刑事违法性 销售业绩 团队计酬 入门费 传销组织 裁判要旨 经济秩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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