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侵害宠物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考察  

An Examination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Pet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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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悦凡 GAO Yuefan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出  处:《河南开放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42-48,共7页Journal of Henan Open University

摘  要:《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关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规定,为侵害宠物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救济的可能性。不过,从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来看,由于现行立法规范内容开放、相关认定标准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适用困境,“类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对此,通过对宠物上人格利益的识别与认定,明确宠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范畴,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此外,就当前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司法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适用宠物的认定标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依据以及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对策。

关 键 词:宠物 人格利益 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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