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用监管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The Legal Defects and Improvements of Credit Regulation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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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开元 Wang Kaiyuan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年第11期59-64,共6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政府治理模式转型带来了一种创新思路,而信用监管制度的构建是信用治理工作的核心要素。然而,当前的信用监管制度在创新和积累经验的同时也产生诸多争议,信用监管的范围、依据及联动奖惩制度的合理实施等问题亟待解决。究其本源,在于立法体系的先天不足造成的运行梗阻。因此,在后续的信用监管立法工作中,应当尽快出台信用监管的统合性立法、审慎确定信用监管立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信用联动激励惩戒制度和争议救济渠道,以及强化新兴科技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合理使用,为信用监管扎紧法律“篱笆”。

关 键 词:信用监管 立法体系 调整范围 联动奖惩 科技赋能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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