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监管中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xcessive Punishment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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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立成[1] 李奇 NING Li-cheng;LI Qi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

出  处:《社科纵横》2024年第6期153-160,共8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中国资格行政处罚制度研究”(21BFX05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研编”(2021H0032)。

摘  要:过罚相当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碳市场监管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目前在碳市场监管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普遍存在过罚失当的问题,包括罚款额度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匹配、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处罚过罚不相当等。为了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在碳市场监管中的有效适用,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加快碳市场更高级别立法、确定处罚倍率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明确加罚类型与规则等。

关 键 词:碳排放权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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