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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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统计科学与实践》2024年第10期3-3,共1页Statis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摘  要:《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印发。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此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根据指导意见,针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6种情形,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指导意见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管 市场经营主体 生产经营活动 财产权利 调查取证 违法行为 长三角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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