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采矿许可证但获政府批准采矿行为性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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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舒怡 李涛 张庆松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100088 [2]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276100 [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73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20期69-73,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行政会议无法授予行为人合法采矿资格,因此,此类无采矿许可证但获政府批准的采矿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而不包括环境利益。主管行政机关的授权会导致行为人产生无法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在量刑时应当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关 键 词: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法益 获政府批准无证采矿 违法性认识错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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