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灿平[1] 刘鑫鹏 Chen Canping;Liu Xinpeng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立法与司法协同研究中心 [2]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95-104,共10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创新与实务提升研究”(21BFX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不仅是评价企业税收遵从程度的重要考察指标,亦是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优质的纳税信用可以使企业在诸多领域得到便利,同样,纳税信用评级过低会导致企业在各方面受到限制,这便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而作为纳税失信者的补救措施,即失信企业遭受惩戒后的有效激励,纳税信用修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税收法律与《企业破产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部分资金并不富裕的破产重整企业在修复纳税信用方面遭遇了困难,就滞纳金与罚款的清缴顺序问题,两法存在矛盾之处。为有效解决冲突,助力重整企业发展,作者认为首先应完善顶层设计,提升相关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的法律位阶;其次是注重税收法律法规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重点调整滞纳金与罚款的清偿(缴纳)问题;最后是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积极寻求适格第三方的助力,优化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制度,为其他类型的企业信用修复提供借鉴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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