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关系研究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imes of Theft and Fraud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o-o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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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学斌[1] 涂安杰 Wu Xuebin;Tu Anjie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2]深圳大学新型犯罪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154-164,共11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传统的互斥论难以处理实务中的疑难案件,应当重视犯罪之间的竞合,主张一体理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不能排除成立想象竞合的可能。盗窃罪是一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转移型财产犯罪的兜底性条款,而诈骗罪是拥有被害人表面上同意的转移型财产犯罪,两者在违反被害人真实意思、侵害他人财产上存在竞合。盗窃罪中的“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其违法性与有责性提供依据,只是为了将侵犯同类法益的两罪相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法条竞合中的位阶关系,即诈骗罪是盗窃罪的特殊法条。

关 键 词:诈骗罪 盗窃罪 法条竞合 兜底条款 位阶关系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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