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个人信息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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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冲[1] 朱亮宇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5期1-9,共9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摘  要:无论是早期基于规则的算法,还是目前复杂的神经网络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其发展历程中始终依赖数据的高质量供给。生成式人工智能既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脚本在网页中抓取数据,也可以在与用户的交互中获取数据,因此容易导致数据泄露问题的发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同维度都蕴含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险,致使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同意原则的虚置。刑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制,需要实现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兼顾、由国家垄断向多元主体协同的理念因应。在具体路径方面,应当重新审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范属性,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性法律法规和刑法的规范衔接,确保收集、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规性,最大程度缓解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的海量需求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知情同意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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