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2]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5期70-81,共12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基金项目(编号:GJ2020D36);玉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编号:G2019SK20)。
摘 要:虽然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成果较多,司法实务中也形成一些固定做法并取得一些成效,但对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的监督问题在我国至今并未形成统一的监督体系,没有相应立法。目前,涉案财物的管理主要由公安、检察、法院与监察四机关分开进行,按照诉讼流程分别移送或管理涉案财物。现状看似有序,实际上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公安机关与调查机关对物强制性措施的决定主体不适格,二是涉案财物的认定与移交具有随意性且不及时,三是立法上未形成完整的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监督体系,四是公安、检察、法院与监察四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分散且缺乏应有的监督制度刚性,五是涉案财物的保管手段传统且数量杂多,六是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缺乏透明度及其权利人的保障,等等。这不仅会因涉案财物监督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毁损灭失、调换与掉价的情况,甚至会导致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四机关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从而不仅损害了涉案财物权利人正当与合法的利益,而且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损害国家的信誉。故此,检察机关应全程监督涉案财物的认定、移送、保管与处置,并将涉案财物从原有的管理模式中剥离出来,新成立由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涉案财物保管局(中心、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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