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特质:李斯特犯罪论的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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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恰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5期82-92,共11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法教义学的本土化路径与限度研究”(19BFX024)。

摘  要:刑法学界对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引进、论争推动了刑法教义学知识的丰富与繁荣,但亦存在需要进一步澄清、辨析的命题与观点。既有的“李斯特是实证主义的概念法学者、科学实证的形式主义者”这一认识失之偏颇。李斯特犯罪论具有开放特质,从法社会学理路进行考量,开放特质的基础体现在李斯特的法律观和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立场中;开放特质的场域包括李斯特犯罪论相关的行为理论、实质违法及正当化事由理论等方面。这一开放特质表明古典犯罪论体系已具有实质化倾向,存在刑事政策进入犯罪论体系的空间和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融合的通道,而之所以认为李斯特是概念法学者,是因为“贝林—李斯特”这一古典犯罪论体系约定俗成的称谓遮蔽了对李斯特本人知识体系的进路认知。

关 键 词:开放特质 李斯特 犯罪论体系 实质化 法社会学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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