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规范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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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瑞鸿 程彤彤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60-63,共4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全面推进生态环保督察法治化,应充分发挥法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建立督察工作长效制度,促进督察工作规范化,促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价值最大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基础性工作,需要对现有督察制度进行科学适用与适度延伸,即从柔性规制、权用统配理性、协同秉性三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化进行科学建构。前两者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在行为上的调整与规范,后者则强调跨区域督察协作的落实。

关 键 词: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 规范化建构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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