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陷害教唆行为可罚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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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龙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6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69-72,共4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框架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HB22FX002)。

摘  要:理论界对陷害教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当前理论界界定的陷害教唆概念并不妥当,达成统一概念是研究陷害教唆行为可罚与否的基础。同时,因陷害教唆行为常与教唆未遂、未遂教唆、诱惑侦查等相似行为混淆,在讨论陷害教唆行为可罚性之前,还需明确陷害教唆行为与此类行为的边界。陷害教唆行为具有可罚性是刑法处罚的理论基础,刑法可以通过单独增设条款的方式对陷害教唆行为作出规定。

关 键 词:陷害教唆 未遂教唆 教唆未遂 可罚性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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