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时代AI绘画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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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恩泽 陈华阳 

机构地区:[1]南京邮电大学人才工作处,江苏南京210023 [2]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34期1-4,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目的:AIGC时代下的AI技术,已经出现了与传统绘画领域相融合的态势,发展出了AI绘画这一新事物。其在创作出精美作品并为绘画行业注入新力量的同时,也引发了著作权法中有关AI绘画若干问题的争议。由于目前的立法滞后性,故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厘清。办法:文章选取了目前争议最大的三点——AI绘画程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拟制主体、其绘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绘画作品著作权利如何划分予以分析。通过最新的文献检索,列举出不同争议下的各类学说的理由,同时结合国外的立法例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与法治现状,探讨各类学说的合理之处与不当之处,试图找到AI绘画适合我国《著作权法》最终认定的路径。结果:在综合理论界各种学说以及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立法实践基础上,初步探讨出了有关AI绘画程序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主体、其绘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以及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规则。结论:在现阶段,仍然应当将AI绘画界定为人类进行绘画创作的高级工具。但考虑到对高质量AI绘画作品的保护与鼓励,应当按照客观独创性标准,认定绘画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在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划分上,应当以使用者享有为原则,同时尊重不同主体间意思自治,兼顾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权属问题。

关 键 词:AI绘画 著作权主体 作品认定标准 著作权归属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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