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陈述刑事证据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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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宇波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33期9-12,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后,证据衔接成为监检衔接的重要方面,被调查人陈述是否具有刑事证据资格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争议。认可被调查人陈述具有刑事证据资格既会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又会因为一元化监察调查程序而存在合理之处。基于现实需要,应该认可被调查人陈述具有刑事证据资格,但应将其与被调查人供述与辩解区分使用,对其直接使用情形作出限制,并明确与之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 键 词:被调查人陈述 刑事证据资格 监察调查 监察证据 监检衔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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