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以商事投保人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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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培芳 

机构地区:[1]上海功承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浙江舟山316021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33期65-68,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自从《保险法》对保险人规定提示说明义务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几乎一边倒的观点是,如果保险人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就有权主张保险人不能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约定。然而少有人注意,提示和说明义务已经成为很多投保人占保险人便宜的“法定工具”。本文拟从提示说明义务立法本意、对商事投保人过度保护之现状、降低保险人对商事投保人提示说明义务标准的基础及操作建议等视角出发,认为立法及司法应当减轻对投保人为商事投保人时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以避免造成对保险人实质上的不公平,进而增加整个社会的成本。

关 键 词:提示说明义务 商事投保人 免责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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