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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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机构地区:[1]南京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11期56-58,共3页

摘  要:企业管理及检验检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二)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关 键 词:书面申请 证明材料 注册登记 热线问答 海关 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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