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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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崇敏 

机构地区:[1]慈溪三北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10期52-56,共5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我国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应用广泛。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需穿透至合伙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处理简而言之涉及两个环节,一个是持有环节的所得税处理,还有一个是退出环节(财产份额转让、清算、退伙)的所得税处理。对于持有环节的所得税处理,理论层面共识相对较多,实务中主要问题是法人合伙人有时很难从合伙企业获取精确且充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的资料。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 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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