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移送罪名  

Correctly Applythe Transfer Charges for the Act of Falsely Issuing Valueadded Tax Special In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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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军[1]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10期66-69,共4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下简称“虚开专票罪”)作了限缩,《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仅有虚开专票行为,没有骗抵税款的主观目的,没有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不以虚开专票罪定罪处罚。正确理解该条款,对于税务机关收集事实证据、正确适用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罪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必要予以分析讨论。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 事实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定罪处罚 正确适用 刑事案件 主观目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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