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探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中的“超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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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宏伟 

机构地区:[1]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出  处:《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10期70-71,共2页

摘  要: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程序,也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对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期限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各方主体对质疑答复的形式要件、投诉期限的起算点计算等问题仍存在认识偏差。因此,亟需结合规范及实践经验,厘清质疑、投诉的期限“细节”,明确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期限计算方式应为“7+15”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供应商的投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

关 键 词:形式要件 认识偏差 《政府采购法》 起算点 政府采购法律 代理机构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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