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状态下非控股股东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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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婉青[1] 

机构地区:[1]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出  处:《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10期93-97,共5页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公司决议效力瑕疵问题研究”(2023-ZZJH-011)。

摘  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决议的成立需要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当公司决议效力出现瑕疵损害到非控股股东权利时,非控股股东可结合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公司决议的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但这些救济方式无法对股东已经遭受的损害、诉讼成本及决议如果继续履行带来的预期损害进行弥补,因此在商法思维模式下对控股股东课以信义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增加股东利益损失补偿选择途径,方能实现对非控股股东权利的全面保护。

关 键 词:决议效力瑕疵 信义义务 损失补偿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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