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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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森林 陈帅 李新力 

机构地区:[1]不详 [2]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22期82-84,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认为案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所处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随着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成为反映犯罪治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践中,不仅存在行政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也存在司法机关应移未移、不刑不罚的情况。笔者针对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两岸相关机制的异同,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提供参考。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治理 审判机关 案件移送 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 司法程序 以罚代刑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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