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行为视角下品牌方跨越式销售激励措施的合法性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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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巍[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23期58-59,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品牌方的跨越式销售激励措施通常是指:品牌方跨越直接合作的经销商,径直对经销商业务人员、销售远端(即处于中间的渠道商)与销售终端经营者及工作人员采取的基于提供一定服务或者完成一定销售业绩的定向激励措施,包括品牌方根据商品销量、销售网点开发数量、商品陈列时间、商品陈列位置、广告物料展示等指标给予经销商业务人员、销售远端与销售终端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商业实践中,这类由品牌方实施的跨越式销售激励措施在何种情形下属于合法的商业激励措施,在何种情形下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以致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红线,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司法层面尚处于模糊不清的境地。

关 键 词:销售业绩 商业实践 销售激励 商品陈列 商业贿赂行为 激励措施 经销商 销售终端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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