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政府信息 有效应对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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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军[1]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9期58-61,共4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后,税务机关接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猛增,部分税务机关由于应对不当,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因此,有必要对什么是政府信息、如何应对公开申请进行分析和总结。一、准确描述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应尽量特定化、具体化,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希望获得的信息,这是税务机关准确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和前提。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税务机关 特定化 行政诉讼 身份证明 内容描述 信息内容 行政复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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