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扣未扣个税行为应否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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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蕊 

机构地区:[1]中勤信(广州)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9期62-64,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一、引言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时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阐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纳税人最迟应于次年的6月30日前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 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人 滞纳金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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