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共治模式下环境刑民责任的协调适用  

Coordinated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iability and Civil Liability in the Model of Co-governance of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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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芷含 Liu Zhihan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2]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138-147,共10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尽职免责机制研究”(22BFX133);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研究”(20BFX001)。

摘  要:现行法律框架下,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存在互补互融、单向转换的联系,由此奠定了二者能够协调适用的规范基础。但受重刑轻民倾向的影响,实务中环境刑民责任的协调性不足,突出表现为环境犯罪的司法扩张对民事调整领域造成不当挤压,环境民事责任对环境刑事责任的影响定位模糊,金钱类环境刑民责任并存时存在适用冲突等问题。为此,应当在民刑共治模式的指引下,以民刑并重为指导思想,以民先刑后为衔接准则,结合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合理界定环境犯罪的构成要素,为前置法保留足够的规制空间;将环境民事责任定位为环境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促进刑罚适度轻缓化;对于非同质性环境刑民责任,适用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当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与罚金并存时,通过折抵避免重复处罚。

关 键 词:民刑共治 责任协调 量刑情节 刑法谦抑性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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