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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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民政部办公厅 [3]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4]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出  处:《中国农村卫生》2024年第12期7-7,共1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提高协议合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细化实化协议合作内容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和能力,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见附件),协商确定合作内容。

关 键 词:医疗卫生机构 签约合作 供需对接 养老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养老服务机构 标准化水平 医养结合 

分 类 号:D669.6[政治法律—政治学] R197.1[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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