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观察与思考  

The Observation and Thinking of Chinese Company Capit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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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颖杰 胡芝春 Zhang Yingjie

机构地区:[1]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2]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湖北襄阳441104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4年第12期74-84,共11页

摘  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围绕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两方面作出诸多变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客观上需要与会计规则相协调,主观上则受限于立法者对资本维持理念的认知。资本维持模式与清偿能力测试模式的立场选择,关乎公司资本制度理解与适用的妥当性,应在两种模式融合的基础上对抽逃出资、公司减资、股份回购等规则进行检视。公司资本维持理念的实践应当以公司独立财产与人格的维护为核心,平衡权益资本的自治与债务资本的利益保护。未来公司法的变革方向仍应以鼓励公司资本自治、保护金融创新为导向,淡化资本形成的前端管控,强化资本运营的后端监管。在区分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的基础上,继续奉行宽松、灵活的资本形成理念。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重在防范公司资产的不当分配与转移,并适当融合清偿能力测试标准,以回应商业实践的现实需求。

关 键 词:资本形成 抽逃出资 资本维持原则 清偿能力测试标准 债权人保护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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