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商交易为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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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梦艳 焦奎阳 

机构地区:[1]濮阳中院研究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9期44-49,共6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以电商交易为平台,以商品销售(投资)为幌子,要求参加人以购买增值产品获得会员推广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对其组织、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在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人数和涉案资金时,应当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确保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关 键 词:社会经济秩序 犯罪事实 罚当其罪 罪刑相当 鉴定意见 商品销售 裁判要旨 视听资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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