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不当行为在名誉权纠纷中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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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少普 谢蕊娜 

机构地区:[1]浙川县法院 [2]淅川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9期60-64,共5页Citizen and Law(THE TRIAL)

摘  要:裁判要旨人的名誉关乎人的尊严,而先期不当行为又具备了道义或法律可归责性。当不当行为人在因其不当行为所引发的后续名誉纠纷中主张给予权利保护时,则应根据损害的原因及程度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在判断是否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时,不仅要考察他人对其评价是否有负面评价,同时,还要判断他人的负面评价是否归因于行为人,考量其自身不当行为发生的主观状态、程度、危害性等。

关 键 词:可归责性 不当行为 负面评价 主观状态 裁判要旨 综合考量 人的尊严 名誉权纠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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