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城市治理的创制性立法保障  

Legislative Protection for the Creation of Governance in Mega-C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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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震[1] Zhang Zhe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49-55,共7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人大制度研究会2024-2025年度决策咨询重点B类课题“超大城市治理立法研究”(项目编号:Rdzdyjh2024AB01)。

摘  要:探索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新路子,必须重视创制性立法。超大城市创制性立法需要坚持创新性原则、城市性原则、治理性原则和法治性原则。综合不同的实践场景,围绕超大城市治理的创制性立法需要创制系统、精准、精细、敏捷、数字和民生六大领域的法律规范,以满足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对于超大城市创制性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要视不同类型不同事项采取不同程度的标准。

关 键 词:超大城市 城市治理现代化 创制性立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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