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公司利益例外”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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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倍玮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平顶山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31-35,共5页Journal of Pingdingshan University

基  金:全国工商联重点课题(2024K20310)。

摘  要:我国《公司法》引入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模式,其中“公司利益例外”是界分财务资助行为正当性的关键要素。对于“公司利益例外”的具体适用,学界出现信义义务进路和资本维持进路的争议。“公司利益例外”的适用既不能完全归入信义义务进路,也不能仅采取资本维持进路,应当认识到财务资助行为具有经营行为和分配行为的双重属性,综合采用两种进路,既要求董监高基于信义义务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从事财务资助行为,又要求满足公司资本分配的相关限制。“为公司利益”要件内涵的解释既要有积极解释又要有消极解释,积极解释要求财务资助具有正当理由且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为善意,消极解释要求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要基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价值面向,充分保障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禁止财务资助 公司利益 例外 信义义务 资本维持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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